

内容提要:
内容:
会审事项
(一)、采矿权出让的初步审查、审批
(二)、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的初步审查、审批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初步审查
(四)、其它需要会审的事项
二、会审方式:
会审采取会签或会议审查两种形式。
三、会审程序:
(一)、受理:矿产开发科负责对会审报件的统一受理。即矿产开发科指定专人对各项申报件按有关要求先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返回报件。
(二)、会审:凡参加会审人员应对会审事项及相应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1、会议会审:凡需会议会审的报件,矿产开发科提出文字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同意后,提请会议会审。
会议会审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人员主持,党政班子成员矿产开发科、规划科、法规科、计财科、矿产储量科、地质勘查科、监察支队、相关分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2、会签:凡需会签的报件, 由会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局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请局长签批。
3、报批:经会议会审或会签同意报审、报批的事项由矿产开发科履行手续。
四、会审部门责任
(一)矿产开发科负责对提交采矿权申请材料的审查、基本情况的汇总。
(二)规划科提出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意见
(三)法规科负责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监察支队和各分局负责审查是否存在着违法开采行为。
(五)矿产储量科负责审查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情况和是否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
(六)地质勘查科负责审查矿区范围内探矿权设置情况,是否属国家出资、财政部门出资形成的矿产地。
(七)地质环境科负责审查矿山环境保护情况。
(八)计财科、各分局负责审查补偿费的收缴情况
五、公文办理中,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或局重大工作事项影响,需延期办理的,由矿产开发科告之用矿单位。
六、所有办理事项,全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会签手续一日内完成,谁超时限由谁负责。矿产开发科报(审)手续三日内完成。各科长是会审承办的第一责任人。
七、参加会审的科室及相关人员,均应实事求是、以法律为根据,对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做到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不拖拉、不推倭、不借故刁难,更不得循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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