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产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灾害,是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既生产大量的财富,也对环境带来诸多不良影响,甚至造成环境破坏。
一、矿山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矿山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采矿废弃物排放与堆积对土地的占用和对水体、大气的污染等;
2、地下开采导致地面塌陷及其它岩层的位移导致的土地破坏;
3、采矿对土地的占用和破坏;
4、矿山废水、废气对水体和大气的污染;
5、矿山生产设备的噪音污染。
二、矿产开发和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1、制定和实行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污染源在单位时间内的污染物容许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所做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统一执行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放污染物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获取了许可证,才能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国家规定应缴纳超标准污染费,并负责治理。
2、建立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环境质量在性质和数量上作出测定和描述。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监测机构进行的监测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测;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对矿产资源开发污染源进行现场监测,对采矿人提供的监测数据进行核对、抽查,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验收监测,对污染事故中的泄漏污染物进行监测。
3、评价环境状况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区范围内开发矿产资源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4、现场检查
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排污情况进行的检查。
三、矿山环境监测的内容
1、矿山环境监测的内容包括:
(1)矿山环境大气
(2)矿区内污水排放口
(3)矿山用水水源
(4)烟道气中的烟尘和烟气
(5)环境噪声
2、矿山环境监测的项目包括:
(1)环境大气监测项目:包括大气中悬浮颗粒物、降尘、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的含量变化;
(2)矿区内污水排放口监测项目:包括排放量、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硝基苯类、氰化物、酚、汞、砷、油、生物需氧量、电导率、碱度、硬度、溶解氧、大肠杆菌等;
(3)矿山用水水源的监测项目:即用水量PH值、悬浮物、总硬度、化学需要氧量、酚、氰化物、油、六价铬、氟、硝基苯类等;
(4)烟道气的监测项目:即烟尘浓度、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和烟气流量。
(5)噪声的监测项目:监测85db以上的设备噪声、生产区噪声、生活区噪声。
四、矿山土地复垦
1、矿山土地复垦的基本要求
(1)根据采矿地质条件、发展远景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矿山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规划要纳入矿山设计,其内容包括利用土地的复垦方式、采矿复垦方法、回填岩石顺序等内容。
(2)复土与修坡工作要保持与开采和排弃顺序相协调。
(3)保持良好的土壤质量,必要时原有的土层须预先剥离、储存。对有毒物料必须埋掉,其埋深不少于1米。
(4)铺垫表土要保证植物的种植深度。
2、复垦方式
矿山土地复垦要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经济和生态效益,选择适当的土地复垦及使用方式,主要方式有:
(1)农业复垦
(2)林业复垦
(3)牧业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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