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范围内,由各级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主体是政府管理部门或机构。
一、矿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规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产权监督和行为监督。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内容是法律赋予的,未经法律确定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不具法律效力。
1、矿产监督管理的任务
(1)监督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包括依法缴纳监督税和资源补偿费,定期提交工作报告,投入最低工作费用,保证矿山安全和职工健康等。
(2)监督矿业权人在矿业权的权利范围(包括时间和空间范围等)内从事矿业活动。
(3)检查矿业权人是否按批准的勘查计划或采矿计划进行矿业活动。
(4)监督检查矿业权人执行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计划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矿业权人执行经批准的矿地复垦计划和复垦效果。
(6)对不依法缴纳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不执行矿业环境保护计划和矿地复垦计划义务的矿业权人,依法扣除违约保证金。
(7)查处非法矿业行为。
2、矿产监督管理的范围
矿产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监督的地域范围和监督的业务范围
(1)监督的地域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领海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国有矿山,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者,他们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都要受到各级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矿产督察员的监督检查。
(2)监督的业务范围: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矿山从基本建设开始,一直到矿山关闭的全过程中,都要加强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3、矿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
矿产监督工作的对象是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按照矿山形成、发展和消失过程,矿产监督工作可分三个阶段,其分阶段工作内容如下:
(1)初期矿产监督工作:是随着矿山企业的形成出现的,是对矿山企业矿产监督工作的开始,主要工作内容如:参与对拟建矿山的地质报告和储量报告审查和对拟建矿山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设计的审查。
(2)中期矿产监督工作:是监督工作的主体,主要工作内容为:监督矿山企业是否达到设计“三率”指标和合理利用指标;制止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督促矿山企业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帮助被监督矿山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3)后期与终结期矿产监督工作:其主要监督内容为:对即将关闭的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利用全部情况进行了解、核实,特别是对地质储量的消耗情况的核实,对该企业的《闭坑地质报告》进行审批;对矿山开发中的环境保护计划与矿地复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在矿山关闭后的规定内对两个计划的完成实行监督管理。
二、
矿山监督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包括: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