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的规定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界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勘查许可证延续登记的规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界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勘察许可证到期前30日,可以申请保留和延长。但最多可以申请2次,每次可以延长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