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条是关于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原则性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因而成为国民生产总值年均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矿业部门的增长率年均只有5%,造成这个差距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利用外资程度较低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目前,外商来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热情非常高。据现有资料统计,自1987年至1996年底,外商投资勘查项目180多个,吸引外资折合人民币225亿元,其中石油天然气项目213亿元,固体矿产项目12亿元。勘查项目涉及矿种达20余种,其中石油天然气项目占55项,其次是黄金占20项,依次是铅锌矿、煤及煤成气、金刚石、稀有金属等。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备是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吸引资金较多、投资项目比较集中的主要原因。
随着《矿产资源法》的修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全善,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法律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其主要方面是:(1)确认了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2)确认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矿产资源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3)探矿权在法定情形下经批准后可以转让他人;(4)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审批程序进一步明朗化。通过这些规定,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风险将进一步减小,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外资从事矿产资源勘查,促进地勘业的发展。
本条规定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一般程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这就赋予了外商与内资同等的待遇;二是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特别法,主要是指目前已经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