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矿产督察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入贯彻保护矿产资源,节约、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政策,治理矿山环境,依法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1989年,地矿主管部门颁发了《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矿产督察员是政府部门向企业派出的人员,分为国家级和省(区、市)两级。国家级督察员负责所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是国有大型和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受聘任部门委托可以进行跨省(区、市)巡回督察。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所在省(区)所属市(地)管辖区内除国有大型和中央直属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可向同级矿业主管部门聘任兼职矿产督察员负责对所在行业或部门的矿山企业进行矿产督察工作。
矿产督察员的职权主要有:监督检查采矿权人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制定并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制度;有权参加矿山企业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会议,进入采矿、选矿工作现场及其他与采矿有关生产活动的场所,调阅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的技术报告;有权调查、纠正和制止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要求矿山企业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程度;有权参与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储量转出和即将关闭矿山的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报告的审批;监督检查矿山企业“三率”考核指标及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准确、及时上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表扬和奖励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派出单位授予的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其他监督工作。矿产督察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定期向聘任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矿产勘查督察内容。
1.查验勘查施工单位是否持有与其工作区域、勘查矿种等相符且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协议、合同和有关文件;
2.检查是否存在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情况;
3.检查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情况;
4.对照勘查实施方案,检查矿产资源勘查进展情况;
5.检查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情况,年度报告提交情况及项目到期注销情况,地质资料汇交情况,勘查储量登记统计情况;
6.检查探矿权人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等有关费用的情况;
7.检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试采、边探边采和勘查作业完毕后不及时封井、恢复环境的情况;
8.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承包探矿权人的情况;
9.调查、核实探矿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勘查秩序情况;
10.对发现的违法勘查行为及时报告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对应由部处理的问题提出建议及时报部;
11.检查当事人执行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决定的情况;
12.协助登记管理调查、核实、解决探矿权正义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