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立平诈骗大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立平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王立平因欠下巨额债款,无力经营自己开采的铅锌矿,便四处找人转让该矿。其后,王立平经人介绍找到熊某,提出将该矿转让给熊某,并称该矿已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探矿权,很快就能办好探矿手续。熊某随王立平到该矿察看并提取矿石样本送检后同意受让。双方约定转让费180万元。次日熊某即支付了80万元。
不久,王立平得知省国土部门没有批准其申报的探矿权,且今后很难得到批准。为骗取熊某的转让费,王立平便向熊某谎称通过重新申报可以办好该矿的探矿权手续,要熊某再付30万元,并承诺会尽快办好探矿权审批手续。同年10月,王立平收到熊某30万元后,将该款偿还了一些以前的个人债务,并未向国土部门办理重新申报手续。
同年11月初,王立平谎称如果将某矿采矿区进行扩界并与自己的铅锌矿合并,两矿可一同办理采矿许可证,要熊某一并买下该矿。熊某信以为真。之后,王立平通过黄某和某矿矿主进行了商谈,并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费为5万元。王立平经打听得知办好该矿采矿权延续等手续估计要30万元后,又对熊某谎称办好该矿的延续、扩界以及与自己的铅锌矿合并办理采矿许可证等手续要120万元。熊某同意承担并又支付了30万元。同年12月初,因熊某多次催问王立平探矿权许可证的办理情况,王立平便在长沙找人伪造了探矿权许可证,并将假证交给熊某。熊某再次支付了20万元。2006年1月5日,王立平以探矿权许可证已办好为由,要求熊某支付余款,熊某便将剩余的20万元转帐给王立平。此后,王立平又以替熊某受让某矿以及办好某矿证照为由,分7次骗取了熊某100.1万元。
另外,王立平还分别虚构新邵县巨口铺金矿和天马山锑金矿对外转让的事实,先后找人伪造了金额为586万元的国土资源部收款收据和天马山锑金矿《采矿许可证》副本和正本复印件,分2次从熊某处骗得100万元。2006年8月14日,熊某找人核实后得知天马山锑金矿的《采矿许可证》和收款收据均系伪造,便向王立平追问此事,王立平见骗局败露,立即将手机号码销号,并于8月16日持用他人名字办理的护照逃匿至泰国、香港、澳门等地。外逃期间,王立平用智能卡打电话给熊某,谎称自己在南非做生意,赚了钱再还给他。
王立平在履行铅锌矿和某矿的转让过程中,共骗取熊某280.1万元,并以办理虚构的新邵县巨口铺金矿和天马山锑金矿的采矿许可证为由,共骗取熊某办证等费用100万元。所骗巨额资金除被邵阳市公安局追缴42万元、付谢某29万元中介费外,余款均被王立平用于偿还个人巨额债务和在泰国等地挥霍殆尽。
法院认为,王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证照文书,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王立平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文书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立平曾因犯诈骗罪、行贿罪等受过刑事处罚,但其仍不思悔改,在本案中诈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之巨,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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