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2·5”洪洞新窑煤矿矿难、“12·11”韩城兴隆煤矿矿难等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上百条生命罹难的事实残酷地提醒人们:有些老问题我们仍未解决。正如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上沉重追问的那样:类似这种采取弄虚作假的欺骗手段搞非法盗采而导致的重特大事故为什么重复发生?
为什么?无非是事故教训并未被认真汲取,整改措施并未真正落实。这轮矿难发生后,新的治理措施也陆续出台:国家安监总局宣布将采取七项断然措施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以“关”为主;中央纪委也加强了煤矿等安全生产领域的反腐败斗争,就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具体规定。
惩戒与问责能否彻底杜绝矿难的发生?恐怕很难。在巨额的利润面前,人的欲望会膨胀到不顾一切的地步,再严格的制度也有人敢于弄虚作假、铤而走险。而在国内外煤炭市场,煤价仍在持续上扬,这让人们实在无法对治理矿难的前景表示乐观。
显然,根治矿难,必须遏制矿难背后的“利润推手”。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其矿难问题并不突出,究其原因,并不见得拥有比我们更完备、更严密的惩戒问责制度,而是因为两条:煤矿生产机械化程度高,使用人力较少;能源结构中煤炭所占份额不高,市场利润相对并不很高。而这恰恰是我们的软肋所在:我国煤矿机械化水平偏低,生产技术落后,大量使用人力;我国能源结构中煤炭所占比重高达70%左右,地位过高,利润极大。
如果说改善能源结构需要长期努力,为什么我们不能在短期内提高煤矿的机械化生产水平?技术应该不是问题,因为一些安全生产记录良好的国有煤矿已经为治理矿难奠定了技术基础;钱也应该不是问题,因为煤炭价格多年的坚挺已经积累下大量的财富,这些财富相当一部分都应该投入到技术建设上,使需要下井的工人数量逐步减少,另外也可以通过技术投入压缩煤炭的利润空间,减少一些违法冲动。但是,我们缺少这样的制度安排,许多煤矿产生的财富被个人任意挥霍,或者流入股市、楼市,加剧了经济泡沫。
或许对矿难频发的治本之策并不限于此。但我们如果在行政手段外也舍得“真金白银”地投入,用经济手段来遏制矿难背后的“利润推手”,我们或许就会少一些沉重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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