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陆双平)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商品出口,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2008年4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22号公告,公布了《2008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目录主要是根据2008年国家进出口税则,对此前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品编码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同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议,增列了39个10位编码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商品。目前,累计共1816个10位海关编码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其中包括新增禁止类商品目录39个和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598个。有色金属百余项进出口产品列入其中。新增禁止类目录的商品在2008年5月5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9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如需申请内销的,企业须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缴纳缓税利息。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
免责声明:
1、本网不保证转载信息的正确性与可靠性,相关风险由浏览者自行承担。刊登信息部分有错误或疏失(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及其它问题),敬请及时联系020-38773951-8045,我们将在最短时间给予妥善处理!
2、本着共享互利、业内交流的原则,站内原创作品,即注明“全球矿权网”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或音视频),允许媒体或个人转载。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