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我国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价例计征,其计算公式如下: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215;补偿费费率#215;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247;实际开发回采率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交纳。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
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税消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销售矿产品和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计算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应在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前,根据各月矿产品销售收入和开采回采率系数(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国家规定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根据征收时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等资料,按月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企业,收购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项和代扣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上交应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代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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