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国土资发〔2008〕44号
根据《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06〕109号),结合全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进展实际,省厅决定对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单位进行业绩考核。现将有关考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主体
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是考核工作主体,负责组织对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进行业绩考核,并最终进行考核结论裁定。
县级国土资源局是考核工作参加单位,结合日常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对检测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二、考核时间与程序
(一)储量动态检测单位应于2008年6月20日前写出检测工作总结,附相关材料报县级国土资源局;
(二)县级国土资源局应于2008年7月10日前根据掌握的有关情况,按考核内容确定的考核要求对检测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并报至上一级国土资源局;
(三)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县级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结合了解的实际情况,提出最终考核意见,并于2008年7月30日前上报省厅,考核意见应当予以公示。
(四)省国土资源厅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对考核合格的检测单位备案并予以公告,可以继续进行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二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暂停其从事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6项,满分100分,每项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一)制度建设(10分)
储量动态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并根据工作制度进行储量动态检测工作。
(二)人员和设备(10分)
储量动态检测单位应具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与实际检测的矿山数量相匹配。人员和设备与承接的矿山检测任务不匹配的,该项得分不得 高于6分。
(三)检测工作中,基层管理部门参与程度(10分)
实地检测工作中,发现矿体与储量报告描述的情况出入较大,导致储量变化程度较大时,检测单位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汇报,并根据需要,与管理部门安排的人员进行复核。储量变化异常,而又没有及时报告,导致复核工作不能进行的,该项得分不得高于6分。
(四)检测工作质量评价(50分)
1.执行勘查规范和技术要求情况(10分)
2.实地检测和记录情况(10分)
3.帮助矿山建立储量计算台帐,指导矿山生产情况(10分)
4.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在规定时间编制和提交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及附图、附件情况。(10分)
未按照有关技术要求,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提交动态检测报告的,该项得分不得高于6分。
5.检测结果与管理部门已掌握的矿山实际产矿量的偏差程度。(10分)
检测结果与已经证实的矿山实际产矿量存在较大偏差的,该项得分不得高于6分。
市(县)国土资源局在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中,如发现储量动态检测单位与矿山企业恶意串通,不按规定进行检测工作,弄虚作假,瞒报储量动用真实情况,或受矿山企业指使,编制虚假储量动态检测报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检测工作质量评价得分为0,考核结论定为不合格。
(五)检测报告验收专家组技术评价。(10分)
检测报告验收专家组根据审查的年度报告,主要侧重于执行勘查规范、技术指南和报告编制质量等方面对检测单位进行技术评价。检测单位不按照规范技术要求,编写报告敷衍应付,检测工作记录混乱,未通过审查验收,该项评价得分不得超过6分。
(六)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综合评价。(10分)
根据前5项评价情况,结合日常动态监管工作实际,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检测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明确给予检测单位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连续两个年度未提供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服务的,考核结论定为不合格。
四、新申报从业单位注意事项
对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愿意承担矿山储量动态检测任务的单位,可以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从事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业务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2号)文件的要求进行从业申报。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在2008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和初审工作。2008年7月30日初审结束,将初审合格的报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
(三)省国土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备案并予以公告。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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