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万年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万年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矿产资源的管理,确保合理开采,永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内的矿业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万年县国土资源局是全县矿业活动规划管理、监督检查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 矿业权
第四条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总称,矿业权的设置必须符合《万年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程序合法、提高效益、饥饿式投放”的原则。
第五条 新设矿业权一律实行公开招拍挂;到期矿山、矿业权一律收回,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拍挂,重新设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以计缴采矿权价款的方式出让采矿权。
第六条 矿业权的出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县以上发证矿山的矿业权出让的相关工作;承担县本级发证矿山的采矿权出让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县本级发证矿山采矿权出让必须制定出让计划,按照选择矿产地、确定出让方式、编制出让文件、县国土局资源局局务会研究、县政府审定、出让、授予采矿权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矿业权底价由中介机构评估后,按程序确定;可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底价采取询价、类比方式确定参考价后,按程序确定。
第十条 矿产地所在乡镇必须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业权出让的林地征收征用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及各级政府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矿业权在进行招拍挂后,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第三章 矿业秩序
第十三条 根据我县矿业秩序的实际情况,县政府将成立全县矿业秩序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协调各部门打击群发性破坏矿业秩序现象,督促形成良好的矿业秩序。
第十四条 乡(镇)长为本辖区内矿业秩序第一责任人;矿山企业法人为本矿区范围内矿业秩序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矿山企业的职责是:维持本辖区内的矿业秩序;向县矿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申请开展对破坏矿业秩序的整顿;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矿业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法规组织查处法人、社会个体违法采矿行为。安监、环保、水利等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打击非法采矿;公安和供电部门必须依法停止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爆破器材和供电。
第十六条 严禁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不新设实心砖瓦粘土矿,关闭在耕地上建窑取土的粘土矿。
第十七条 查处采富弃贫、采厚弃簿,不按开采设计方案开采等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现象。
第四章 税费征缴
第十八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矿山企业税费征缴,由职能部门按有关政策、法规及时足额征缴。
第十九条 在县国土资源局设立万年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与县国土资源局管矿股合署办公,由相关部门委托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征缴,私营矿山企业的税费,并对征缴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公布。各相关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参与协调,堵源头、查遗漏、杜绝税费流失。
第二十条 私营矿山企业的税费统一征缴范围为: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临时用地使用费、排污费、水土保持费等。没列入的由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征缴。
第二十一条 矿产开采税费收缴按现行国家税(费)政策执行,具体征收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结合我县实际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为减少征缴成本,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征缴。具体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商定。
第二十三条 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征缴任务的部门,年初要把任务数分解到各矿山,并提供票据、帐号,由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直接向采矿权人开票收取,缴入相关帐户。
第二十四条 所征缴税费按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临时用地费、排污费、水土保持费,分类统计,按规定报表,抵原征缴部门的任务。分成按原口径不变。
第二十五条 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不得挤占挪用所缴税费,其所需经费与公安部门审批机构的经费,由县财政拨付。
第五章 矿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设立“万年县矿业发展基金”,为市场运作矿权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 矿业发展基金实行专户存贮、专款专用。帐户设在财政局,由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矿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拨付。
第二十九条 矿业发展基金来源为:矿业权出让县级分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矿产资源补偿费县级分成部分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 矿业发展基金的用途为:对全县的矿产资源进行规划;参与入股本县范围内省、市发证的矿业权运作;投资全县国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矿产资源的勘查;资助矿产品深度加工开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炸药购买流程图
主题词:国土资源 矿产资源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办,县人武部后勤科,县法院,县检察院。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7年5月25日印发 共印60份
炸 药 购 买 流 程 图
采矿权人凭四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矿长资格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营业执照)向当地乡(镇)主管部门及派出所提出购炸药数量的申请
采矿权人到公安局审核加盖公章
采矿权人到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开具矿产资源综合收费缴款通知书统一收取综合税(费)(三联单)
采矿权人凭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的缴款通知书及公安局批准购炸药的通知书到物资(化建公司)部门购买炸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