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赣州市矿业管理监察工作制度》已经2007年2月28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赣州市矿业管理监察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监察职能,促进矿业管理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我市矿业管理活动有序、规范、高效、合法进行,根据《行政监察法》、《赣州市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矿业管理监察是监察机构依法对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国有矿山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职责情况及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矿业管理监察机构的设置:市、县两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下设监察办公室(简称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下同),设在同级监察局。
三、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及同级政府相关矿业监管部门(含国有企业,下同)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职责情况;受理矿业管理中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和为政不廉案件的举报;查处下级政府及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涉矿违法违规案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承办市、县两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涉矿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定期检查、专门检查和责任倒查等。
定期检查:市、县两级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级政府及同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矿业管理中的行为、对国有企业履行本矿区维护矿业秩序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专门检查:市、县两级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根据群众举报或上级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同级党委、政府交办,进行专门检查。
责任倒查:发生重大涉矿违法违规案件,对下级政府及同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相应矿业管理中履职的行为进行责任倒查。
五、各级矿业监管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开展工作。市、县两级相关矿业监管部门应实行举报受理、查处情况报告制度,将所有举报受理、查处的各类矿业违法违规案件每月汇总一次向同级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报告;同时,县级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将汇总情况及时向市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上报。
六、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应切实履行监察职责,加强对矿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及时查处矿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监察过程中查实的各种涉及矿业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赣州市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免责声明:
1、本网不保证转载信息的正确性与可靠性,相关风险由浏览者自行承担。刊登信息部分有错误或疏失(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及其它问题),敬请及时联系020-38773951-8045,我们将在最短时间给予妥善处理!
2、本着共享互利、业内交流的原则,站内原创作品,即注明“全球矿权网”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或音视频),允许媒体或个人转载。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