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6号公告精神,日前,省发改委下发通知,对全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通知要求,我省煤炭生产企业供省内发电用煤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6号公告规定执行。即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同时,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规定煤炭经营企业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8%(不包括直接运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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