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非煤矿山土地复垦暂行规定
20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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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厅
第一条 土地复垦,是指针对土地破坏状况,采取平整、充填、覆盖以及生物技术措施等进行整治,从而使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原来利用状态,或者能够经济合理地重新提供利用的行为。
第二条 下列非煤矿山土地应当采取积极的整治措施,加以恢复利用:
(一)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生产活动对造成土地破坏的;
(二)因地下采掘矿产资源等引起地表塌陷而造成土地破坏的;
(三)采矿、选矿等企业排放废弃物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堆、灰渣场;
(四)其他涉矿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 土地复垦遵循下列原则:
(一)谁破坏、谁复垦;
(二)因地制宜,优先复垦成耕地;
(三)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在申请采矿许可及选矿生产备案时,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为指导、以采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所确定的复垦恢复工作量为依据,制定复垦方案报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签定《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保护恢复协议书》,办理土地复垦保证金共管手续,并按照复垦方案开展复垦工作。
现已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数额,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根据复垦方案确定。
生产建设单位土地复垦任务完成并经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土地复垦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生产建设单位不履行复垦义务,或复垦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经责令仍不改正的,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区别情况向法院申请动用部分或全部土地复垦保证金组织复垦。
第五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地面积、类别、等级,生产、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的土地类型、面积、破坏程度和应复垦的面积;
(二)复垦工艺设计和措施,需要削坡减载的,应明确削坡范围及坡度,
(三)复垦所需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
(四)复垦义务人、复垦标准、完成期限(或分期完成期限)及要求,
(五)复垦后的用途。
第六条 破坏土地造成地质灾害的,应在土地复垦时同时治理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国土资源局参加。地质灾害竣工验收应与土地复垦验收分别进行。
第七条 验收复垦后土地的基本要求:
(一)复垦为农业用地的,地表要平整,并要覆盖30-40公分土层,做到上虚下实,便于耕作,利于作物生长。
(二)复垦为林业用地的,应按照地形,因地制宜,修成台田、反坡梯田等,以利于植树造林。
(三)复垦为建设用地的,复垦后填充层需经引水沉降或夯实;由沙、土、砾石构成的土层中,其地下不能潜伏有空层、孔洞。
(四)复垦为其它用地的,恢复地面应平整、坚实,无废弃杂物,无裂缝,无塌陷。
(五)复垦后的土地,不得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破坏,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第八条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对违反法规规定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如下处罚:
(一)采矿权人因采矿毁坏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设施不因地制宜地回填复垦、植树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恢复利用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三)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煤矿企业土地复垦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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