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局领导简历及分工
1、职务:局长 姓名:赵坤明
分工:
负责市局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科、计财科
2、职务:常务副局长 姓名:吴焕忱
分工:
分管耕地保护科、土地开发整理科、土地开发整治管理中心、征地服务处、铁南分局、清河分局。
3、职务:副局长 姓名:阮瀛洲
分工:
分管机关党委、办公室、土地利用科、土地储备中心、经营性用地管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直属分局。
4、职务:副局长 姓名:杨再森
分工:
分管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勘察环境科、矿产资源管理监测中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中心、信息中心、银州分局
5、职务:副局长 姓名:常继民
分工:
分管综合规划科、地籍科、信访科、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 市人大视察组到我局视察工作 )
(二)铁岭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铁岭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 [2001] 61)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铁岭市国土资源局,县处级建制。铁岭市国土资源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职能
不再承担协同水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的职能。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矿管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计委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4.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全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承担。
2.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3.不再承担地热、矿泉水勘查报告的审批职能。
4.不再承担经销矿产品许可证的审批职能。
5.不再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纳登记的审批职能。
6.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局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市国土资源局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保障全市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贯彻实施办法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制定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调查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权益,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管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贯彻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对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负责全市地质调查综合统一管理工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热及矿泉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辽宁省铁岭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秘、综合、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财务、资产及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土地、矿产行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省市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本行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负 责 人:王亮
联系电话:0410-4848078
(二)地籍规划科
负责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和有关调查、监测、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实施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管理办法;调处重大或跨县(市)、区土地权属纠纷;组织编制全市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调查规划;指导和审核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的开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负 责 人:安 刚
联系电话:4837253
(三)耕地保护科
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拟定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理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管理、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规定和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
负 责 人:李志东
联系电话:4848250
(四)土地利用管理科
指导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编制实施全市国有土地利用计划;实施全市乡(镇)村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及管理;负责银州区规划区内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管理及土地使用权抵押认证工作。
负 责 人:张井辉
联系电话:4855207
(五)法规监察科
组织实施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法规;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检查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调研和起草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配套政策,对全市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产资源的规划分配、地质勘查、储量审批、矿产开发、地质环境、矿业权转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和信访案件。
负 责 人:张晓利
联系电话:4847071
(六)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科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采矿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统计、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信息系统并提供服务。
负 责 人: 刘印
联系电话:4838256
(七)地质勘查环境科
负责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监督检查地质勘查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协助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负责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拟定国家、省拨和本地区勘查基金及开发基金的使用意见;负责制定全市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地质灾害;对地热、矿泉水勘查及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负 责 人:杜涛
联系电话:4849332
(八)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退休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合作与交流事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负 责 人:于克斌
联系电话:4841237
四、其他事项
(一)市国土资源局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市国土资源局的同意。
(二)关于对矿泉水、地热水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问题。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实开采限量。对其中开采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铁岭市国土资源局联系方式:
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南段
电话:0410-4848078
传真:0410-4848897
邮编:112000
网址:http://www.tlg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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