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有关法规条件;组织草拟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办法;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矿产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乌兰察布市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规划和指导生态退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
(五)统一管理乌兰察布市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查处土地权属纠纷。主管全市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六)主管乌兰察布市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行政复议和各旗县市分局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并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主管乌兰察布市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由市政府、自治区、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出让土地使用权。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九)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地产市场实际,制定土地市场方面的政策、措施,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主管土地管理科学技术工作,土地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干部培训。
(十一)管理市局和各旗县市区分局人事、财务和物资工作。负责全市土地管理系统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二)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报、审批和发证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组织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征收和使用,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管理;按规定申报、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结果。
(十三)组织编制市基础测绘工作,实施测绘行业管理。
(十四)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十五)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技进步,推广新成果。
(十六)承办乌兰察布市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局内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制订本系统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局重大政务活动和全局性会议的组织实施,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关系;负责综合性文件、工作总结、行政公文的起草、审核;负责行政业务综合统计、报表、信息与调研工作;负责行政外事工作和机关机要、文秘、信访、接待、车辆、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卫、财务、基建、房产、行政管理、物资装备、后勤保障、办公自动化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与测绘科
组织编制全市和指导编制旗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管理科技项目,推广科技成果和技术;组织国土资源科技合作和对外交流;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规划;负责全系统的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三)地籍管理科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负责全市土地调查、统计、分等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编制及土地资源和荒废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并调查执行情况;提出土地供应计划,制定耕地保护措施等任务。
(四)土地利用科
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草拟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苏木、村嘎查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牧区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审核评估结果;承担须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五)耕地保护科
监督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农地保护、土地整治政策和农地转用管理办法及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六)储量与环境科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管理的具体办法、措施;拟定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编制实施防治地质灾害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七)地质矿产科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按规定审查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式的采矿权,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检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审核对外合资勘查开采区块;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按规定审批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
(八)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及违法案件查处的办法,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源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产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九)机关党支部。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74-8320820 传真:0474-8321756
网址:http://www.wlcbg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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