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海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提高了矿权市场准入门槛。该省将建立勘查市场审查退出机制,严格审查矿权人的投资能力,并实行探矿权合同化管理。
根据《规定》,海南省要求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勘查设计的投资预算。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违法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不得再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矿权。未履行相应义务而被取消竞得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两年内不得申请矿权或出让已取得的矿权。
针对目前探矿权保有成本低、圈而不探现象普遍的问题,海南省开始探索实行探矿权延续登记退出机制,提高勘查项目年度最低投入标准,严格审查探矿权的延续条件。探矿权人第一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为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二年度起,每年度必须完成每平方公里1万元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在原则上应提高到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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