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丽水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实施市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监督检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管理丽水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等工作。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从事土地评估和土地勘测机构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各类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业权市场;制定丽水市采矿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招投标和拍卖,审批采矿权转让申请;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九)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验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十)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地质灾害评估、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收取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它资金的使用。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领导莲都区国土资源分局和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对国土资源相关中介机构和其他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十四)承办丽水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丽水市国土局各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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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联系电话 |
直属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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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2668180 |
丽水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2668103、2668109、2668117、2668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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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育处 |
2668012 |
丽水市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 |
2668092、2668093、2668095、2668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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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 |
2668031 |
丽水市国土资产管理所(丽水市国土资产交易中心) |
2668126、2668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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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处 |
2668058 |
丽水市国土勘察测绘规划院(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
2668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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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处 |
2668036 |
丽水市土地储备中心 |
2668179、2668183、2668185、2668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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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处 |
2668068 |
丽水市土地整理开发中心 |
2668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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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处 |
2668079 |
丽水市地质环境监测站 |
2668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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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处 |
2668199 |
丽水市土地登记所 |
2668159、2668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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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处 |
2668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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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处 |
2668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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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2668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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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 |
2668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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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国土局网址:http://www.lsland.gov.cn/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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